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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 开出新规试行后的首张罚单

九龙坡区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5-01


7月31日,我院对一起未经允许停放在我院室外警车停车场通道上,阻碍警车通行的社会车辆的当事人,做出500元罚款决定。这是我院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开出新规试行后的首张罚单。





基本案情




7月29日上午9时左右,车主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DXXXX8别克牌新能源车辆,未经允许将车辆停放至我院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上,阻碍警车进出。经多次联系,黄某某未予挪车,直至当天上午12时左右,司法警察联系交巡警将该车强行拖离后,室外警车才恢复正常通行。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据此,我院认为:黄某某驾驶车辆未经允许,将车辆停放至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上,阻碍室外警车进出。经多次联系,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挪车,其行为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故决定对黄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黄某某对处罚决定认缴认罚,于当天自愿缴纳罚款并主动写下悔过书。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警用公务车辆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基础保障,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有机组成。阻碍警车正常进出,并经合理时间通知挪移,行为人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挪移的,客观上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予以制裁。如遇恶意阻碍法院公务车辆正常进出或围堵法院的,应当从重处罚。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 下简称 《规定》)。《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权相关活动,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选取部分法院进行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包括我院在内的重庆市辖区全部法院为先期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

本案是新规试行后,我院受理的由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首案。该案收集证据合法、现场调查充分、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衔接到位、制裁效果良好。作为先期试点单位,我院将探索完善司法警察提请司法制裁的长效机制,积极为先期试点工作提供更多有益的经验,不断提升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警务保障。


撰稿人:法警队 刘初


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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